1.丰台区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科员赵子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2016年1月及4月,赵子生在担任丰台区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科员期间,先后两次在南苑村“一分地大食堂”宴请亲属及师友、战友吃饭,费用均由南苑村结算负担。丰台区纪委给予赵子生党内警告处分。
2.丰台区文化馆党支部书记、馆长成军、会计刘娟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2011年至2012年间,成军在担任丰台区文化馆党支部书记、馆长期间,违反关于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的规定,使用区文化馆长辛店分馆拆迁补偿款发放职工津贴补贴、福利等,共计人民币约22.7万元。刘娟丽作为区文化馆会计,明知上述情况违反规定,仍按照成军的要求执行。丰台区纪委给予成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刘娟丽党内警告处分。
3.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法警大队原队长高振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高振华在担任区检察院法警大队队长、党支部书记期间,多次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直接主管的下属发生违纪问题被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造成不良影响,作为党组织负责人严重失职。丰台区纪委给予高振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区检察院党组对其作出行政降级、调离岗位的组织处理。
4.丰台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原政委侯卫民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侯卫民在担任丰台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政委期间,将分局配发给经侦大队公务车辆的加油卡私自留用,并通过挪用车辆号牌等手段,先后共计11次为自己和妻子、儿子名下的轿车加油,累计金额达3411.51元。丰台公安分局给予侯卫民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追缴违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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