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关于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补充通知》(京群组发〔2014〕24号)有关要求,自2014年8月1日至8月31日,对政府有关部门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指定各类服务性机构垄断经营、违反规定强行向服务对象搞集资捐助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治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和区委关于开展专项整治的部署要求,通过专项整治,坚决制止各种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坚决禁止指定各类服务性机构垄断经营、高额收取费用和搞借权营生、利益输送等行为,严肃整治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整治范围
全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受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业务指导、监督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三、整治内容
(一)政府有关部门指定各类服务性机构垄断经营,高额收取咨询费、认证费、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代办费,搞借权营生、利益输送等问题。
(二)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不按照《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无《收费许可证》收费。
(三)不执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四)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及其他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制收费;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巧立名目,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
(五)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不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或专户管理。
(六)各行政部门制定的罚款标准与法律、法规不符;超越管理权限制定罚款,擅自增加罚款项目或提高罚款标准,不使用规定的罚款票据及其他乱罚款行为。
(七)违反规定强行向服务对象搞赞助捐赠、订阅报刊、加入社团、参加保险、要求企业参加收费培训;违反规定将公益性义务劳动改为摊派财物及其他乱摊派行为。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8月15日前)。各单位要深入查找本单位2014年1月1日以来是否存在整治内容中所涉及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主动开展整改纠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由负责对其业务指导、监督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抓好落实。各单位于8月15日前将《开展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指定各类服务性机构垄断经营等问题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见附件)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区纪委监察局。
(二)监督检查(8月31日前)。在丰台区纪检监察网公开举报电话83656642,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区纪委监察局会同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有关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三)严肃查处(8月31日前)。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指定各类服务性机构垄断经营等问题,区纪委监察局将严肃查处,予以曝光。对屡次发生严重问题、改进不明显的单位,将区分“两个责任”对相关领导干部实施问责。
(四)健全制度(8月31日前)。各单位要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反复,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把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我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二)落实责任。各单位党(工)委、党组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明确具体业务科室负责此项工作,按照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范围、内容、安排及有关要求抓好组织落实。
(三)严明纪律。全区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依纪依法予以查处。对组织不力、敷衍塞责、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