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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 ——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综述


【信息时间: 2022/1/7   阅读次数: 【打印】【关闭】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肩负着党和人民的重托,承担着庄严神圣的使命。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从严从实加强自我监督约束,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突出政治监督 强化日常监督

  2021年10月15日,湖南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湖南省纪委监委驻省审计厅纪检监察组原组长、省审计厅原党组成员包昌林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在发布的包昌林违纪违法情况通报中,“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被放在了最靠前的位置。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履职用权情况的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处置问题线索从政治纪律严起,开展审查调查从政治纪律查起,清除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政治上蜕变的两面人,切实消除政治隐患。

  既抓政治监督,也抓日常监督。只有做实做细日常监督,才能夯实政治监督的基础。

  “自我要求高,带动作用好,但对驻在部门业务需加强学习,提升精准监督质效……”近日,在黑龙江省纪委监委驻省工信厅纪检监察组,来自省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的工作人员正在为该纪检监察组组长“画像”。

  2021年6月,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印发通知,要求对干部基本情况要掌握清楚、说得清楚,建立“关键少数”写实记录,并实时汇总更新,确保对“关键少数”的“画像”精准客观。截至目前,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机关已将100多名各级“关键少数”基本情况录入写实记录。

  突出监督重点,聚焦“关键少数”;开展监督调研,多方面了解情况,为监督对象精准“画像”;科学处置问题线索,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精准运用“四种形态”;规范问题线索备案制度,重点问题线索跟踪督办……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多种手段精准有效开展日常监督,从具体业务、具体案例入手,推动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贯通协同、有机统一。

  健全制度机制 确保长效监督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扎牢制度的笼子至关重要。

  “信访举报部门收到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检举控告,在5个工作日内,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移送本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这是北京市纪委监委印发的《关于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中加强沟通协调的办法》中的一条规定。

  “实现干部监督工作从‘一家独奏’走向‘集体合唱’,是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的最终目的。”北京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北京市纪委监委已建立了信息互通、监督互动机制,以日常监督为抓手,聚合多部门职能监督成果。

  建章立制,久久为功。

  推动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深入开展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处理检举控告规则、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制度的监督监察;

  总结提炼干部监督工作指导思想、制度规范、实践做法,督促干部树牢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

  健全完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情况备案工作机制、对受处理处分纪检监察干部常态化跟踪回访工作机制等,提升干部监督工作专业化水平;

  研究建立干部能力提升、日常考核、行为规范等制度机制,强化干部纪法意识、纪法思维、纪法素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围绕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应运而生,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收获了良好的效果。

  抓实内部监督,也抓紧外部监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实践中着力加强同外部监督的协调协同,建立健全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有效方式。同时,支持特约监察员开展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工作,拓宽畅通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渠道。

  坚持刀刃向内 持续整治“灯下黑”

  2021年5月1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一条消息,引发舆论热议——“中央纪委原派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组组长、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潘家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防止“灯下黑”,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坚持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开展审查调查,坚持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查起;坚决查处执纪违纪、执法犯法,跑风漏气、说情干预等问题;坚决查处在地方“两委”换届中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徇私舞弊、拉票贿选等问题。

  数据显示,2021年1月至11月,全国纪检监察系统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纪检监察干部2.4万余人次,给予党纪政务处分2600余人,涉嫌犯罪移送检察机关90余人,严肃查处纪检监察领导干部腐败问题,始终保持严管严治势能常在、管党治党后墙坚固。

  既要形成严厉震慑,也要抓好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后半篇文章”。

  2021年12月10日,在新一届云南省纪委班子履职第十天,一场“警示教育日”活动在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开展起来。《“九悔”人生》《贪欲之祸》等警示教育片的鲜活案例,让参与活动的纪检监察干部深受触动。

  “打铁必须自身硬,在纪律规矩的约束与利益的诱惑面前如何作出正确选择,正是对我们的考验。”一位参与活动的纪检监察干部说。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通报曝光力度,持续传导压力。同时,分级分类开展警示教育,教育引导纪检监察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记者 孙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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