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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1-4月份运用“四种形态”处理164人次


【信息时间: 2017/5/19   阅读次数: 【打印】【关闭】

  

近日,丰台区纪委、区监委公布近期综合运用“四种形态”情况。全区纪检监察组织1-4月份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64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和第二种形态处理139人次。

今年以来,丰台区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积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行为及时提醒、及时处理,避免小问题酿成大错。与此同时,继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问题保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惩戒和震慑作用持续加大。

为深入践行“四种形态”,丰台区纪委按照上级要求,专门印发了《关于定期报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情况的通知》,对34项组织措施进行了规范,明确组织措施的适用情况及具体方式。

“基层单位党委主动联系我们了解情况,询问能否运用‘四种形态’主动履行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主动作为、主动监督,变‘等线索’‘要线索’为‘找线索’‘想立案’。”区纪委常委、区监委委员、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刘金鹏深有感触的说道。

下一步,丰台区纪委、区监委将结合区级阶段性重点工作,重点研究如何充分发挥“四种形态”的作用,做到“事前”、“事中”及时介入;重点研究如何有效利用“四种形态”结果,推动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组织监督责任落实等。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四种形态”体现了监督执纪理念的转变,对日常工作中某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提醒、早处理,防微杜渐。

作者:文/李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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