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丰台区纪委在其官方网站刊发2起党员干部违纪案件通报。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规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
这2起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分别是:1、马家堡街道嘉园一里社区原党委书记张丽娟、居委会主任、社区党委副书记王丽影、居委会副主任刘玫违反财经纪律案。王丽影、刘玫通过私自留存本应上交的部分社区收入、违规领取劳务费、虚增发票金额套取社区公益金等方式,设立并使用账外资金共计人民币约6万元,主要用于组织居委会集体活动、发放补助、加班聚餐等,并从账外资金中支取钱款作为自己的工作补助、过节补助。在共同违纪中,王丽影负主要责任,刘玫负次要责任,丰台区纪委给予王丽影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刘玫警告处分。张丽娟时任社区党委书记,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王丽影、刘玫监督不力,丰台区纪委给予其警告处分。2.新村街道鸿业兴园社区主任逯建国违反组织纪律被组织处理。新村街道鸿业兴园社区主任逯建国未经会议研究,私自决定使用社区文化建设活动专项经费9000元,用于购买健身服装等物品。新村街道工委发现该违规问题并进行调查后,对逯建国进行了诫勉谈话,并免去其居委会主任职务。
记者从丰台区纪委了解到,丰台区近年来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关于“两个责任”的意见和区委实施办法,积极落实监督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建立以清责确责为基础,以检查考核为导向,以述责述廉为载体,以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责任落实工作体系,不断开创管党治党新局面。探索形成重点单位党政一把手“现场述”,其他单位党政一把手“书面述”,以及基层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当面述”的述责述廉体系,实现全区113家区属单位全覆盖。五年来,全区各级党组织根据岗位职责分工,分别签订个性化责任书9万余份。实施责任追究21人次。其中,通报批评1人,诫勉谈话10人,组织处理4人,党政纪处分6人。
与此同时,丰台区积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构建制度体系。制定出台《丰台区关于落实“两个责任”开展提醒谈话的实施办法》《丰台区关于在监督执纪中运用组织处理的实施办法》等文件,坚持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一般问题演化成违纪违法问题。
“在执纪审查中运用组织处理既是深化从严治党的要求,也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要求。”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和预防腐败室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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