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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监督执纪规则、不断强化自我监督之四——制度要起到制衡作用


【信息时间: 2017/2/20   阅读次数: 【打印】【关闭】

  权力越大,风险也就越大,越要受到严格监督。没有制衡的权力是危险的,必须扎紧制度的笼子,对权力进行刚性约束。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根本目的就是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监督执纪问责是严肃的政治工作,理应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纪检机关发生的案例警示我们,必须进一步强化内控机制,有效防止权力滥用。规则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把权限、责任、标准、程序明确起来,详细规定线索处置、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对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都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执纪审查的时限作出严格限制。规则要求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外查等工作,及时请示报告,重要事项既要报结果也要报过程。确保安全是纪律审查工作的底线,只要真正严肃地执行纪律,安全就自在其中了。

  管理监督不能大而化之,必须落实落细,盯住人看住事。规则针对监督执纪各个环节风险点,突出“人”这个关键因素,立规矩、划红线,努力把风险降到最低。规定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审查谈话等要全程录音录像,审查、审理报告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审查组要设立临时党支部,强化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防止形成固定的办案圈子。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仅执纪审查人员要回避,审理人员、借调人员甚至陪护人员同样需要回避。建立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审查结束后要开展“一案双查”,一旦发现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领导责任。把这些行之有效的实招写进制度,能够强化监督制约,管住我们队伍中的大多数,惩治极极少数。

  纪委强化自我监督,要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党的领导本身包含着管理与监督,对纪委的监督首先来自党委。规则严格落实双重领导体制,指明了纪检机关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的事项和情形,要求加强党委对纪委的领导、管理和监督。规则重点设计了与司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审查工作规范、移送司法程序和涉案款物管理规定,检察机关对纪委移送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的,可以退回或者撤案。规则审议通过后即向社会公开,将纪委的权限和工作流程亮明,广大党员、群众和媒体开展监督就有了衡量的标准。纪检机关只有严格执行规则,才能经受住方方面面的监督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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