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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四种形态” 纪委责任更重了


【信息时间: 2016/8/31   阅读次数: 【打印】【关闭】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指出,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

  “四种形态”,“知之非艰,行之惟艰”。坚持纪在法前,做到这一点,比法在纪前难度大得多、要求高得多。从“法言法语”到“纪言纪语”,不仅是语词的变化,更是内涵的深化。能不能把纪律挺在前面,反映的是党性强不强、有没有责任担当。

  改变旧习惯、适应新要求,纪委革故鼎新任重道远。做到这一点,没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和“三严三实”的精神不行。当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正风肃纪的高压之下,一些“四风”问题躲进了“青纱帐”、穿上了“隐身衣”。实践“四种形态”,纠正“四风”问题,就存在一个“发现难”的问题。执行中还面临党员不理解的问题,认为纪委“小题大做”、“故意找茬”,存在处理人情与法纪难的问题。因此,要进一步提高纪检机关对反映问题线索的分析判断和处置能力,这是实践“四种形态”的基础。

  “四种形态”更多地考验着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的能力。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纪委不是党内公检法,纪检工作也不是抓小偷,纪委的职责是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比如,如何准确把握党内法规和党纪条规,如何正确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处理方式,对具体违纪行为应按何种形态进行处理,如何综合考虑违纪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认错悔过态度,以及配合组织审查、上交违纪所得等情况,如何确保错责相当、宽严相济,如何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等等。这些都是对纪委干部大局意识、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和创新思维的考验,还需要经过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

  同时,还要看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各级纪委把监督执纪问责的战线前移,用纪律和规矩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行为,主动作为,不能坐等坐视违纪行为发生;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就及时提醒、违反纪律就要认真处理,一寸不让;对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该彻查的要彻查,该移交司法机关的要及时移交。因此,王岐山同志多次强调,要克服能力不足的危险,切实转变惯性思维,从线索处置、纪律审查到执纪审理各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准绳,真正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情况作为检验评价工作的标准,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难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不是容易了,而是要求更高了。

作者:孙志勇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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