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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把反“四风”实践成果制度化


【信息时间: 2015/11/11   阅读次数: 【打印】【关闭】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着党的形象。党章规定,共产党员必须履行“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的义务。党员不仅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上,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方面也应起到先锋模范作用。这就要求每一名共产党员在生活中必须严以修身、严以律己,坚决反对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一切庸俗、落后、腐化和违背理想信念宗旨的思想和行为,自觉遵守家庭美德和社会的公序良俗等生活纪律。

  201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指出,当前部分党员特别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生活纪律方面存在着突出问题,有的“铺张浪费、挥霍无度”“生活奢华、骄奢淫逸”,有的“热衷于个人享受,住房不厌其大其多,车子不厌其豪华,菜肴不厌其精美,穿戴讲究名牌,对超出规定的生活待遇安之若素,还总嫌不够”,有的“在名山秀水间朝歌夜弦,在异国风情中醉生梦死,有的甚至到境外赌博场所挥金如土”,有的“作风不检点,甚至道德败坏、生活放荡,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事实证明,不少腐败分子,都是集政治上膨胀、经济上贪婪、生活中奢侈糜烂于一身的。但生活作风问题,往往视为“小节”而被忽视,这也是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问题中总结出来的深刻教训。

  新修订的《条例》在分则中专设“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主要对“四风”问题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追求低级趣味行为的处分规定,通过纪律条文的方式,把反对“四风”这个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重要实践成果制度化,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增加了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众场所有不当行为的处分规定。完善了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违背家庭伦理行为的处分条款。将原《条例》“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一章中的“骗取荣誉行为”归入组织纪律,将“临危不救行为”归入群众纪律。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删除原《条例》中“重婚”“破坏军婚”“拒不承担抚养、赡养义务”“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法律禁止行为的规定,对这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据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进行党纪处理。

作者:李渝军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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