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这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规定的。做好受党纪处分党员的回访关爱工作,帮助其认清错误、吸取教训、振奋精神,站在新的起点上有新的作为。”丰台区纪委、区监委领导班子在讨论《对受党纪处分党员回访关爱制度》时形成了统一意见。
近日,丰台区纪委出台了《对受党纪处分党员回访关爱制度(试行)》,对回访关爱对象内容、时间、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
回访关爱对象为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因违反党纪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人员。
回访关爱内容包括:受处分党员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吸取的教训、整改情况和对组织的合理诉求;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对其的基本评价、对党纪政纪决定的执行和落实,以及对其进行教育和疏导情况。
回访关爱时间:对受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在受处分后一年内回访一次;对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在受处分后两年内每年回访一次;对回访关爱对象主动提出约访要求,或回访关爱对象所在单位要求对其开展回访关爱的,及时开展回访。
回访关爱方式:包括直接回访、信函回访、委托回访、集体回访。
同时,回访关爱工作结束后,还要建立台账,填写《回访关爱情况记录表》以及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
制度的建立,让受处分党员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通过回访关爱教育,在促进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思想转变的同时,对案发单位、案发部门堵塞制度漏洞、强化日常监管等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增强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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