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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引渡条约正式生效 贪官"避罪港"又少了一个


【信息时间: 2015/7/20   阅读次数: 【打印】【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7月17日正式生效。该条约于2007年在巴黎正式签署,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法国国民议会分别批准了该条约。

  “作为重要的欧洲国家,法国与中国签署引渡条约,并经过‘长途奔跑’最终批准生效,对我国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而言是一个可喜的信号。”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

  条约共23条,对双方开展引渡合作的原则和方式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引渡义务、可引渡的犯罪、拒绝理由、联系途径、请求和相关文件的提交、临时羁押、决定和移交等。

  由于引渡条约能为境外追逃提供渠道保障,因而在与我国有引渡条约的国家,这是追逃主要的司法合作途径。

  “中法引渡条约生效,说明我国铁腕惩腐的态度得到世界认可,反腐败工作获得更多欧美国家支持,这为我国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庄德水认为,下一阶段可能会有更多的条约签署、生效。

  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副司长张晓鸣表示,中法引渡条约生效后,我方可就逃法人员向法国提出引渡请求,这意味着我国在法开展追逃工作拥有更有力的法律武器,标志着两国司法合作上升到新的水平,不仅将对企图逃法的不法人员产生震慑,也会在欧洲乃至世界产生示范效应。

  “签署引渡条约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编织‘天网’。可以备而不用,但只要发现逃法人员可立即运用条约展开行动。”庄德水认为,中法引渡条约生效进一步压缩了贪腐人员外逃的空间,贪官的“避罪港”又少了一个。

作者:杨诗琪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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