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紧盯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挥出重拳,坚决惩治。梳理公开曝光的黑恶势力“保护伞”典型案件,可以发现,其中不少被通报对象都涉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为什么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要“零容忍”
《刑法》规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那么,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呢?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即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方可成为本罪主体。其他人员若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包庇,或者放纵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不能成立本罪。如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特征的,应该以其他罪论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伟表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萌生滋长,其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嚣张,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某些国家机关人员对他们的恣意包庇和任意放纵分不开的。如2019年2月,浙江省纪委监委通报了以虞关荣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包括浙江省公安厅治安监督管理总队原总队长阮文广等16名党员干部因涉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被审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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