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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廉之星——张勇


【信息时间: 2014-6-16   阅读次数: 【打印】【关闭】

张勇同志19937月参加工作,曾先后担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现任丰台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多年来,张勇同志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切实增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实践认同,以扎实严谨的工作作风、无私忘我的工作态度和睿智高效的工作方法,创造了一流的审判业绩。其先后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模范法官、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妇女创先争优先进个人、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北京市优秀党员、北京市三八红旗手、北京市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北京市先进法官、丰台区十佳女业务能手等荣誉,荣立个人一等功一次,三等功二次。

张勇同志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她以矛盾纠纷的就地、即时化解为根本,坚持“在群众中间、离群众最近”的基层法官定位,努力追求“法理情和谐交融”的司法境界,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创造了出色的工作业绩。张勇审理案件具有“三高三少”的特点,即办案效率高差错少,和解率高上诉少,当事人满意度高投诉少。特别是在身患癌症刚刚结束治疗的三年,张勇共审结案件1000余件,年均结案300多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达到80%以上,没有一起差错案件,没有一起超审限案件,没有一起涉诉信访案件。

张勇同志有着良好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背景,她将法学理论与工作实践有机结合,将司法能力水平与司法为民情怀良好契合,彰显出娴熟的司法技能和较高的职业素养。她注重用正确的法律理念、深刻的法律理解、深度的法律思想解读工作中的各类法律问题,使处理的每一件案件、化解的每一起纠纷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社会的评价和法律的考量。她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运用司法经验,最大限度地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04年,张勇同志身患癌症,但她没有局限于个人的痛苦感受,而是将个人的痛彻体验、对生命的深刻理解,转化为对人民群众的贴心、关心、爱心。手术和化疗后,她很快返回了工作岗位,并主动要求到审判一线办案。她在办案过程以自己独特的“三心六法”群众工作方法,努力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当事人中树立了人民法官亲民、爱民、为民的良好形象赢得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与敬仰。

作为一名法官,张勇同志始终做到清正廉洁。她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严格遵守最高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以及丰台法院的各种规章制度。审判中,她切实做到拒绝“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忠于职守,不徇私情,审理案件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对想拉拢、腐蚀她的当事人及辩护人,均严词拒绝。工作二十年来,她严于律己,未发生一起违法违纪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对张勇的事迹批示:张勇同志是是刑事审判工作岗位上公正司法、为民司法、和谐司法、能动司法的典范,是践行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典范。



来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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