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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向承担重大阶段性任务的组织派出监察专员


【信息时间: 2018/6/11   阅读次数: 【打印】【关闭】

 

  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承担重大阶段性任务的组织和单位中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督,北京市日前研究制定《关于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向承担重大阶段性任务的组织和单位派出监察专员的意见》,明确派出监察专员职务设置、工作机制等。

  《意见》明确,根据工作需要,经北京市委同意,市监委向承担全市性重要任务、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和其他阶段性任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派出监察专员。监察专员采取一事一任命,一事一授权的方式,由市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程序进行任免。为便于监察专员开展工作,可设置监察专员办公室,协助监察专员开展日常工作。监察专员对市监委负责,向市监委请示报告工作。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有关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处置,对相关组织和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完成市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意见》还明确,监察专员统筹协调相关纪检监察组和监委开展关于重大阶段性任务的监督、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相关纪检监察组和监委处置关于反映重大阶段性任务的问题线索,必要时,由监察专员直接组织监察专员办调查处置;针对市委市政府关于重大阶段性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事项以及关键时间节点,组织相关纪检监察组和监委开展专项检查。监察专员根据所派出机关授权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可以列席相关组织和单位党委(党组)会和行政办公会等会议,与相关单位和组织的纪检监察部门加强沟通联系,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确保重大阶段性任务顺利进行。(北京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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