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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准则》释义: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


【信息时间: 2014/6/15   阅读次数: 【打印】【关闭】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解说】本项是关于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必须在有关财经纪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但是近年来,有些党员领导干 部,在这个方面以各种名目违纪违规,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公共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有的是借用公款公物为本人和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有的是借用公款公物为本人和他人因私使用;有的甚至借用公款公物进行非法活动;还有的逾期不还等等。《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对“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的行为作出了“应予追究”的规定。2004年1月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要求:“禁止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或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 友。”2004年9月召开的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又提出要求:“清理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或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的问题。”因此,《廉政准则》第三条第 (二)项对此问题专门作出禁止性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的,根据不同情况主要依据两条处理。

一是《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是《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所借公款应当立即退还,并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所获利润或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第二,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应该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再办理有关续借和偿还手续。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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