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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

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信息时间: 2014/1/7   阅读次数: 【打印】【关闭】

(高检研发〔2006〕8号 2006年9月12日)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的请示》(陕检研发〔2005〕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其行使职权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归该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内设机构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此复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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