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律汇编 >>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信息时间: 2013/10/9   阅读次数: 【打印】【关闭】

(法释〔1997〕11号  1997年12月23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重大)等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此复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