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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

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信息时间: 2013/10/8   阅读次数: 【打印】【关闭】

(高检发释字〔2002〕3号  2002年4月24日)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陕检发研〔2001〕159号《关于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虽尚未列入公安机关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实施渎职侵权行为的,可以成为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

  此复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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