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发〔2007〕7号 2007年9月25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时掌握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有关情况,建立和完善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监督机制,根据《监察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结合监察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向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监察部案件审理司)报告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有关情况。报告分为初次报告、结果报告和综合报告。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机构应当在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应诉通知后10日以内,书面向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进行初次报告。
初次报告内容包括: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或行政应诉通知的时间及具体内容;原具体行政行为及有关的事实、证据、依据和适用的法律程序。初次报告应当随附原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机构应当在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包括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行政裁定后10日以内,书面向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进行结果报告。
结果报告内容包括: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案件的办理情况及结果。结果报告应当随附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本地区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情况汇总后,书面向监察部行政复议机构进行综合报告。综合报告统计截止日期为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上报日期为截止之日起15日以内。
综合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各级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发生时间、数量、办理情况及结果;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综合报告应当随附原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案件的原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行政应诉通知书、行政判决书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在初次报告和结果报告中已随附的材料可不再报送,但应在综合报告中注明)。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或特殊紧急情况、确有必要请求监察部予以指导协调时,须经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以本级监察机关名义向监察部另行报送书面请示。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报告办法。
第八条 监察部派出的监察机构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初次报告范本
关于××××的报告
监察部案件审理司:
××年××月××日,我厅(局)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应诉通知书)的具体内容。
二、原具体行政行为及有关的事实、证据、依据和适用的法律程序。
附件:原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应诉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
特此报告
省监察厅(局)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机构
××年××月××日
(二)结果报告范本
关于××××的报告
监察部案件审理司:
我厅(局)收到申请人×××于××年××月××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后,于××年××月××日办理完毕。现将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办理情况。
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办理结果。
附件: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判决书或行政裁定书)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各一份)
特此报告
××省监察厅(局)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机构
××年××月××日
(三)综合报告范本
关于××××的报告
监察部案件审理司: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省各级监察机关共发生行政复议案件×件(办结×件),行政应诉案件×件(办结×件)。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复议案件。
二、行政应诉案件。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附件:原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案件的原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行政应诉通知书、行政判决书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各一份)
特此报告
××省监察厅(局)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机构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