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律汇编 >> 党内法规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
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


【信息时间: 2013/7/22   阅读次数: 【打印】【关闭】

(1998年7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59号)下发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已有一批部门领导干部按规定辞去了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实践证明,部门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做法有利于这些同志集中精力做好所担负的领导工作,也有利于实行政社分开。目前,在党政机关还有相当数量的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为了适应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机构改革工作的需要,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发挥社会团体应有的社会中介组织作用,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所在社团的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已经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已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并确需继续兼任的,应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军队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规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上一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 下一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
相关链接
   年中看进展·记者调研行 | 省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营造风清气正育人环境[2021-07-20]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2021-07-12]
   中国共产党一百年大事记(1921年7月-2021年6月)[2021-06-28]
   学习贯彻《关于加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意见》[2021-06-03]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召开深化地方派驻机构改革工作座谈交流会[2021-05-25]
   记者观察 | 首起独立办理留置案透视[2021-03-2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纪实[2021-03-19]
   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上两会丨抓深抓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2021-03-11]